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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中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04-15 19:19:29   来源:攀枝花市大河中学校   查看:4

大河中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依据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 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成果;

  () 商标权;

  () 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及其邻接权;

  () 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三条:学校对以下商标依法拥有商标权:

 () 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 已依法注册之校名、校标;

 () 归属于学校的其它服务商标及标记。

    第四条: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拥有。

    第五条: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拥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的署名权、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由学校拥有。另视成果、作品的具体情况,作者和学校可另签权利与义务的约定。

    第六条: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如有变更、终止,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八条: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学校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学校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政策及规定;

 () 审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及计划;

 () 指导、检查、监督学校知识产权教研组的工作执行情况;

 () 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五) 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学校知识产权教研组是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其职责是:

 () 草拟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 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 接受师生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 负责管理学校的专利申请、新品种保护申请、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登记等产权确认工作;

 () 负责学校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组织评估管理工作;

 () 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调解、处理有关学校知识产权争议;

 () 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审查有关学校知识产权合同;

 () 负责学校科技合同的登记、整理和归档;

 () 负责学校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入帐、分配及奖励和处罚等事务;

 () 接受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办法和计划,并向其汇报工作;

(十一) 填报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及报表;

(十二) 负责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十二条: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完成者应先到知识产权办公室递交成果(或项目)简介,领取并填写知识产权登记表才能到项目计划、成果科办理结题和成果鉴定、验收等工作。需要申请专利或申请其它知识产权保护权的研究成果,应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申请知识产权(专利等)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分析报告及专利申请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后10天内讲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专利的处理意见。对于同意申请知识产权(专利等)保护权的成果,应当尽快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四章  奖励与扶持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基金,并纳入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凡本校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所需的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代理费和授权后三年内的维持年费等费用均由学校知识产权发展基金垫支。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当该知识产权实施后,须从获利中首先偿还知识产权发展基金的垫支款项。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管理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行为的资金均由学校财务实统一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校师生员工及本办法所述人员,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商业秘密,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权、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学校之知识产权,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学校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及其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学校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六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室。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51日起实施。

 

编辑:攀枝花大河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