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中学党总支书记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区教育局党委《关于直属党组织换届选举的工作意见》(攀仁教委[2010]35号)等,制订本办法。
二、大河中学党总支委员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书记1人。选举工作由上届大河中学党总支确定的召集人或上级党委指定人主持。
三、大河中学党总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由上届党总支提出,经区教育局党委同意,提交本次全体会议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然后进行选举。
四、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
五、选举时,实到会的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对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后面的符号栏内划“○”;不赞成的划“×”;弃权的,其姓名后面的符号栏内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候选人下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后面的符号栏内划“○”。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七、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
八、选举设监票人1名,在到会的委员中推选产生,已提名作为候选人的不能担任监票人。监票人负责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九、监票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向全体委员报告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书记名单。
十、本选举办法经大河中学党总支委员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